欧洲人权公约各机构已认识到这一问题,但始终避免最终确定在国际层面进行(充分)通知是否是国家能够依赖克减来防止违反其《公约》义务的先决条件。这个问题有时与以下问题相关:如果一个国家要能够依赖第15条,是否还必须在国家层面(或可以替代)颁布克减。下文我将概述相关判例。此外,我还将就通知是否应成为国家能够依赖第15条保护的一项要求,提出一个初步看法。
在塞浦路斯案希腊诉英国
申请编号 176/56)中,被告英国政府辩称[154],该国克减义务的能力“并不取决于其根据第15(3)条通知其他缔约国的义务”。如果这一说法意味着各国能够在通知克减义务之前按时间顺序采取克减措施,那么这毫无争议——由于特殊情况,通知可以延迟到一定时间,并且可以在采取措施之后进行(例如,参见劳利斯诉爱尔兰(第3号) (1979-80)1 EHRR 15 [47])。
但英国的论点也可以被解读为,,因为英国政府提交的声明是:“在不违反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克减权是无条件的”。这种观点意味着,如果满足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中的条件,即使没有通知,国家仍然 手机号码数据 可以援引第15条。(我对这种观点有些疑惑,请参阅下文“讨论”部分。)
委员会指出[158],第15(3)条并未提及对克减措施信息不完整“任何制裁”。
由于该克减已被认定符合第
即存在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且所采取的措施(未经审判的拘留)是紧急情况所严格要求的),委员会裁定,“根据第15(1)条采取的措施……不会因延迟履行向秘书长通报该措施的义务而失效”。然而,委员会确认,其“不应被 Z 世代是无接触一代 理解为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在任何情况下,不遵守[第15(3)条]都不得受到无效或其他制裁”。因此,委员会留下了余地,拒绝确定通知是否是一项要求,不遵守该要求将导致《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的保护失效。
在Lawless 诉 Ireland 案中 ,爱尔兰曾致函秘书长,提供有关试图恢复 在短信中 和平与秩序的措施的信息,但申请人辩称[44] (i) 该通知不充分,缺乏细节,也不具备减损通知的“性质”;及 (ii) 即使在国际层面通知并非国家援条件这 有足够的通知,该国也不能在通知首次在爱尔兰公开之前依赖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