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说,对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来说,新冠肺炎疫情代表着一场史无前例的(至少在现代和平史上是如此)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在此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做出一些在伦理和法律上都存在争议的决定。在疫情之后,需要认真反思政府应对措施的真正影响,才能正确理解。法院也难免会做出在法律上存在问题(或明显错误)的草率决定。其中一项判决就是英格兰和威尔士保护法院大法官海登 (Hayden) 最近对BP v Surrey County Council & Anor [2020] EWCOP 17 (2020 年 3 月 25 日) 一案作出的判决。尤其令人担忧的是,法官似乎试图代表英国根据《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 15 条减损第 5 条。
该案涉及项紧急申请
在更广泛的有关能力的诉讼背景下),涉及一名 83 岁的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聋哑男子(简称“BP”),他根据标准授权(参见 2005 年《精神能力法》附表 AI)住在一家养老院。他的女儿(作为她父亲的诉讼朋友出庭)寻求几项声明,作为申请的一部分,希望她的父亲至少在疫情期间可以回家陪伴她。该申请的起因是总理于2020 年 3 月 23 日发表的声明,称人们应尽可能待在家里。养老院随后根据该声明停止了所有探视,并且有人认为,让 BP 留在养老院而没有任何探视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
“全面禁止探视是对英国石油公司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 手机号码数据 和第8条(并结合第14条)所享有的权利的过度干涉”。在解决该问题时,审判法官似乎认定《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应根据第15条予以克减,并已通知欧洲委员会。审判法官的相关理由如下:
我认为任何相反的论点
即我们正面临“公共紧急状态”,并“威胁国家生命”(用第十五条的措辞)都是多余的。我或我这一代的任何其他法官都从未预料到会写出这样的句子。其严重性之惊人,促使我在付印之前进行了相当长时间的思考。第五条保护 随着教育格局日益多元化 基本人权,包括自由权以及(必须强调)安全权。任何克减都需要强有力的理由。这些理由必须得到确凿有力的证据的证实,法院才能认定其成立。这种隐匿性病毒大流行的蔓延,尤其(尽管并非唯一)对患有潜在合并症的老年人构成威胁,为克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克减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哈维女士让我参考了与克减程序相关的判例法。我尤其注意到了劳利斯诉爱尔兰案332/57和希腊案176/56。我明确,基于对这些权力的合理解读,无需提前向欧洲理事 在短信中 会发出豁免通知。无论如何,这样做都不切实际。我会通知我的决定。此外,还需要以最清晰的措辞说明,此项豁免的适用期限有限,并且是应对前所就当前情况而言英国 未有的疫情公共卫生危机的必要之举。在得出我的结论时,我牢记,无论是在危机时期,还是在相对平稳的情况下,基本权利和自由都需要得到同样的谨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