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滥用外交豁免权是令人遗憾的,但为了促进国家间和平关系,这是值得付出的代价。
因此,莫斯廷法官“遗憾地得出结论”,认为外交豁免权适用,诉讼程序暂停。就国内法而言,他或许是正确的,但如果他的判决没有被上诉,人们会感到惊讶。但根据国际法,他是否正确呢?
在“德黑兰人质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认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载的法律后果制度是自足的,并且“完全有效”,可以打击外交使团成员滥用外交特权的行为。显然,鉴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1)条规定“所有享有此类特权和豁免的人都有义务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外交官(及其配偶)有义务遵守当地的儿童保护法。莫斯廷法官表示:“诉讼无法进行并不意味着英国政府机构无法履行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和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地方当局可以致函外交部,要求其采取行动。外交大臣可以试图说服派遣国放弃豁免权。作为最后的手段,违规的外交官可能会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这样他和他的家人就必须返回祖国,在那里采取措施保护孩子。
鉴于遣送国对诉讼程序的漫不经心态度
人们或许会怀疑其是否会放弃豁免权。鉴于其关于儿童体罚的国内立法,人们也可能怀疑将儿童送回原籍是否能改善他们的命运。在其他情况下,很难看出此类结果如何能够被视为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结合第13条(获得有 电报号码 效救济的权利))的要求,甚至也难以理解英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所承担的义务。
但现在事情变得棘手了。有两个明显的国际法论据支持这种情况下外交豁免权凌驾于儿童权利之上的观点。第一个论据是,根据国际法院在“管辖豁免案”中的判决,不存在规范冲突,因为豁免法本质上是程序性的。
这两套规则处理的是不同的问题
国家豁免规则本质上是程序性的,仅限于确定一国法院是否 转变销售思维 可以对另一国行使管辖权。它们与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合法无关。
然而,在本案中,这种论证方式似乎没有切中要点。人权方面的论点是,国家必须行使管辖权才能履行其国际义务。《儿童权利公约》第19(1)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该条规定: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人 在短信中 们或许会对 育措施,保护儿童在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其他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管下,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顾疏忽、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