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蒂维·马丁博士在EJIL: Talk!(2020年4月9日)的博客文章中,提请关注各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措施及其对人权影响的一个有趣进展。她讨论了英格兰和威尔士保护法院的一项裁决,该裁决中,一名法官似乎认定英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义务,但英国并未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提交任何通知,告知其他缔约国英国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方面采取的任何减损措施。
Dapo Akande 教授在博客文章中发表评论,提出了几个有趣的问题,包括:国家法院是否有权宣布豁免,以及通知是否是国家能够依赖豁免条款的必要条件。
我想分享些关于欧洲人权公约在处理
Covid 19 方面的减损的最新国家实践,并添加一些评论,特别是关于通知是否是国家能够依赖减损的必要条件的问题。
截至 2020 年 4 月 9 日,已有 9 个《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正式通知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豁免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拉脱维亚、北马其顿、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和塞尔维亚)。
这些通知以信函或普通照会的形式发出,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5(3)条提交给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该条规定,适用克减的国家“应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充分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及其理由”。所有此类通知均发布在欧洲委员会网站*上。
这些通知通常由国家政治代表递交。例如,参见塞尔维亚发出 WhatsApp 号码数据 的通知文本:“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荣幸地通知,根据《公约》第15条……塞尔维亚已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豁免的事实和情况如下。
通常是政治代表提交这些通知这
事实并不能解决 Akande 的问题,即国家法院是否有权做出豁免(见 下文塞浦路斯诉土耳其的讨论 )。
(国际)通知是否是一国依据《欧洲人权公约》援引豁免 您的客人可以选择入住日期 的必要条件?
在对马丁博客文章的评论中,阿坎德问道,如果没有通知,一个国家是否可以依赖豁免。
如上所述,《欧洲人权公约》第15(3)条规定了在国际 国家 在短信中 实践欧洲 层面通知克减。然而,问题不在于《公约》是否规定了通知,而在于缺乏通知或通知不充分会产生什么后果——这是否会削弱一国依据克减条款避免其在人权条约下的义务被违反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