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没有在国际层面向秘书长提交通知也不要紧

委员会认为,该信函足以表明措施的性质,且已充分遵守第15(3)条。关于劳利斯关于有必要在国内颁布的论点,委员会指出,第15(3)条“仅要求将所采取的豁免措施告知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而无需要求有关国家在其国内法框架内颁布豁免通知”。

欧洲人权法院则认为,爱尔兰政府已向秘书长提供了充分的信息,并及时(在措施采取措施后12天)发出了通知。法院还裁定,《公约》“并未包含任何特殊规定,要求有关缔约国必须在其领土内公布致欧洲委员会秘书长的豁免通知”。由于法院认定爱尔兰政府已满足第15(3)条的规定,因此无需处理未通知(或通知不充分)对该国豁免能力的影响。

在塞浦路斯诉土耳其

申请编号 6780/74 和 6950/75)案中,委员会[526]援引了其在“ 塞浦路斯一案”中的判决 以及法院在 “无法无天”案中的判决,但裁定[527]其“仍然不认为自己有义务总体上裁定”不遵守第 15(3) 条是否会使克减无效(即阻止该国依赖克减)。然而,委员会确实裁定,“无论如何,第 15 条都要求采取某种正式和公开的克减行为,例如宣布戒严或进入紧急状态,而如果有关缔约国未宣布此类行为,尽管其并非在特定情况下无法这样做,则[第 15 条]不能适用”。

这可能意味着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至少在获得克减条款的保护方面)——只要各国在国内做出某种形式的正式宣布,它们仍然可以依赖第 15 条的保护;或(ii)除了向秘书长提交通知外,还必须在国内采取某种正式行动。后一种观 欧洲数据 点将使《欧洲人权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下的克减条款相一致,该条款要求,除了在国际层面通知(第 4(3) 条)之外,符合条件的紧急状态还必须“正式宣布”(第 4(1) 条)。

鉴于委员会在描述

正式和公开的行为”时提到了与国内情况相关的概念(宣布戒严/紧急状态),它或许 您有专门的客户经理吗? 已经想到了上述(ii)(然后我们就会问谁可以这样做:仅仅是行政部门,还是国内法院?)无论如何,由于委员会明确表示,它无权确定未能根据第 15(3)条提供通知是否会排除该国依赖克减的能力,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并未对未能(充分)通知国际层面 在短信中 的克减的影响提供决定性的指导。

在希腊案件(丹麦、挪威、瑞典和荷即使没有在国际层面向 兰诉希腊)(申请编号 公约机构本来有机会就这一点(即根据第 15(3) 条因缺乏或不充分通知而受到的“制裁”)作出裁决,但该机构再次没有抓住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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