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审判法官只要在一桩政府未参与的私法案件中提交其理由,就能公开约束英国,这种想法简直荒谬。考虑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和苏格兰的权力下放管辖区,而该审判法官当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保护法院任职,情况就更加如此。
正如前述欧洲人权法院指南在[34]中进一步指出的那样:
第 15 条不适用于被告国采取的措施(塞浦路斯诉土耳其,委员会 1983 年 10 月 4 日报告,§§ 66-68)。
虽然海登大法官表示
其理由将“通知”欧洲委员会(见上文),但初审法官的理由极不可能构成“正式且公开的减损通知”。虽然该判决已公开,但尚未向公众公布。此外,该判决是否会被视为“正式判决”也并非明确,尤其是考虑到诉讼程序的性质以及政府(包括地方权力下放的司法管辖区)的缺乏参与。
更具有先见之明的是,根据该豁免,国家必须向欧洲委 退出数据 员会通报“已采取的措施及理由”。海登法官的理由并未明确指出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这种模糊性阻碍了对豁免是否“紧急情况所严格要求”(如第15(1)条所规定)进行有效评估。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议会推出了《2020年冠状病毒法案》,其中包含广泛的条款,使当局能够采取重大行动限制个人自由(例如,包括将个人带离进行检测和驱散公众集会的权力),而这本身并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除了上述关于通知程序方面的问题外
第15条并不包含在已通过1998年《人权法案》(“HRA”)纳入国内法的《欧洲人权公约》权利之中。基于此,审判法官似乎无权克减。事实上,根据《人权法案》第2条,已纳入的《欧洲人权公约》条款(包括第5条和第8条)须遵守任 将大任务分解成更小 何“指定的克减”。而第14条则将其定义为“英国对《公约》或《公约》任何议定书的任何条款进行的任何克减,而这些条款是国务大臣为本法目的而颁布的命令中指定的”。显然,Hayden法官的判决,无论其是否已通知欧洲委员会,均不符合英国议会在《人权法案》中规定的克减程序;在没有“指定的克减”的情况下,《人权法案》纳入的权利仍然适用。
海登法官试图克减《欧洲人权公约》第 在短信中 五条的决定,或许反映了我们所处的前所未有的形势。但正如海登法官本人所言,这样的时代需要“提高警惕,确保……基本权利不被新冠病毒疫情的紧急情况所掩盖”。尽管海登法官在没有正式和公开的 提出了如此英勇的劝诫,但他的判决却远远不够;他试图克减《欧洲人权公约》第五条,恰恰是他所警告的那种做法的鲜明体现。